安闲的反义词是什么哪家律所上榜了北京法院2017年十大案例?-知产宝

哪家律所上榜了北京法院2017年十大案例黄雅知?-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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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知产宝将以二维码方式分享全部20件案例,并以知产宝可视化分析工具对部分案例的代理机构作数据画像。
2017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1711号
合议庭:刘晓军、樊雪、陈曦
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石化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李慧惠,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吕慧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上诉人):李莉
委托代理人李群柱。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该案明确了以下规则:在石油化工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专利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对应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本案中怖客在线阅读,尽管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混合缓冲空间的功能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专利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却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到的技术特征,且无效请求人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来说,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已经构成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与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本专利的被许可人因实施本专利技术获得了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本专利的发明人兼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此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因此,本案受到了产业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二:“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206号
合议庭:刘晓军、蒋强、陈曦
原告(上诉人): 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速邦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
被告(被上诉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零时空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往往难以获得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专利侵权案件的赔额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被告网站宣传的销售数据,如无相反证据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可以成为认定赔额的一项参考因素。被告以“静态数据”、“合理吹嘘”、“实际销售为零”等为由否认上述数据的,如无证据,一般不予采信。为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质公正,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向案外人调查取证。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获利明显超出法定赔偿的上限,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法定赔偿标准之上确定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的调查取证和最终改判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政策导向,二审判决详细分析了被告宣传证据的审查考虑因素,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三:“恒大”商标权撤销复审案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4246号
合议庭:周波、苏志甫、俞惠斌
原告(被上诉人):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恒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博,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孙明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吴若石。
原审第三人:张裴利?
【点评】
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使用证据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焦点和难点。本案涉及的商标使用证据类型多、数量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在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认定上存在不同认识,二审法院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其一,对于商标使用事实的证明标准,通常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相较于对商标使用规模等“量”的要求,在商标使用的判断上,更侧重于对商标使用“质”的要求,即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真实的商标使用行为。其二,当事人提交多个证据试图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时,一般应先逐一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确认相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判断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其三,为避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目的落空,形成鼓励当事人如实、规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导向,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玉川江湖。上述规则的明确,对于统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四:“墙锢”商标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335号
合议庭:陶钧、王晓颖、孙柱永
原告(被上诉人):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简称美巢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闲的反义词是什么
被告(上诉人):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简称秀洁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小史店吧。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晓亮?
【点评】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一般难以取得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对此予以确认,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财务账簿等资料,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提出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责令被告提交与侵权相关的账簿等资料不限于以书面方式,同时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而不能故意怠于举证或针对不同审级程序采取差别举证。由此即使被告在二审阶段提交了专项审计报告,在其未说明具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不予接受。同时,虽然市场主体对外宣传内容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损害赔偿的依据,但是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账簿等材料的情况下,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诚信市场环境的视角出发,可以将涉案侵权人对外宣传内容作为判断侵权获利的参考。
案例五:“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民终28号
合议庭:周波、俞惠斌、苏志甫
原告(被上诉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澄,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贵州永红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欧尚公司)?
【点评】
经营者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即使确实使用了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原料,但如果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该驰名商标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商品特征名称,则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
案例六:“中国好声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73民终1258号
合议庭:冯刚、章瑾、宋鹏
原告(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捷,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赛男,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点评】
本案涉及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问题。在本案的审理中明确了以下规则,即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具有顺位要求的: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可以适用前顺位方法时,排除后顺位方法的适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通常包含多个参数。通常情况下,难以查明所有参数的准确数值,但也几乎不可能查明任何参数的准确数值。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
案例七:《醉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4号
合议庭: 陈锦川、袁伟、冯刚
原告(被上诉人): 项维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 彭立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仙辉,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拳皇本纪?
【点评】
本案中首先论述本案是否属于涉外案件,阐明了涉外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明确了涉案作品系在国外展览,产生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情况下,该案属于涉外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但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应适用我国法律予以审理。其次,判决详细论述了涉案被诉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者美术作品的临摹,并明确阐述了涉案临摹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擅自展览临摹件且未署原作者姓名的行为构成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案例八:“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
合议庭:张玲玲、冯刚、杨洁
原告: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语出版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的多重难题。1、在我国带有“新华”字样的标识具有一定历史性和阶段性的背景下,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2、本案从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认定 “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3、本案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文化知识的正确传播的关系。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4、本案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汉语言文字知识传播的社会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文化产业的发展。5、本案对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作出了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判定,突破了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给予赔偿的责任认定,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案例九:“RIO锐澳鸡尾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京73民终202号
合议庭:穆颖、何暄、刘炫孜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巴克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延,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简称东特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鹂鸣,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
【点评】
本案为RIO预调鸡尾酒在全国范围内就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寻求司法保护的首例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包装、装潢由哪一方首先设计并使用存在争议,法院要求原告方日本籍设计人员及被告方设计人员分别出庭作证并现场演示设计过程,经过比较和权衡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本案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制度,冯月平责令被告提交其相关财务账册,并向其释明不予提交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在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形下,法院依据举证妨碍规则,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销售途径、销售量、市场售价、同类产品毛利率、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元判决,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决心。
案例十:“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2017)京0108刑初406号
合议庭:覃波、卢正新、袁卫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叶益娜
辩护人刘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沐,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
本案为打击以销售自有品牌为幌子的“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判例指导陆逊无惨。当前,很多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和逃避责任,不再名目张胆的地打着名牌旗号对外销售假冒产品,而是往往会采取一些遮挡伎俩,变着花样的偷偷销售。有的将使用过的品牌硒鼓重新灌粉后,不加包装的以内硒鼓或测试鼓名义直接出售,或者暂不包装,待交货时在临时包装,有的在重新灌粉后将品牌标识重新遮挡或遮挡后,以品牌处理鼓出售,有的还专门注册了自有品牌,对外都以销售自有品牌的名义,但有消费者联系时,都会明示或暗示与品牌商标的关联性,甚至将自有商标标识简单覆盖在原品牌标识上丁莎莎,在出售时直接将自有品牌标识撕开或撕下欧庆春,露出原知名品牌标识,实质是假冒知名商标产品出售以谋利。本案以假冒惠普品牌硒鼓产品为例,结合硒鼓产品自身结构他点和行业常态,根据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原理,以及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宗旨即构成要件的法理解释,对硒鼓的实质性加工制作的行为认定,成品界定,即简单涂改,遮盖品牌标识,虚假贴标行为的定性均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认定,确立了较为明确有针对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和规则洪荒道玄,为同类案件的查处和侦办提供了有力的判例支撑。
数据画像
数据画像之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专”)在知产宝库中共有908份裁判文书,作为最早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港专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时间可上溯至上世纪90年代。

从案件分布上看杨婧琳,港专代理案件基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在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港专代理的案件可覆盖商标、专利行政案件的众多细分领域。

由上图可见,港专在代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具有突出优势。

涉外案件中,主要为美国、德国、法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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